近日,巴基斯坦再次表达对歼-10战斗机生产线转让的意愿,但对于这个请求,我方选择了沉默。 对此有许多人不理解,按理说歼-10CE战斗机作为中国自主研发的主力中型多用途战机,已经出口至巴基斯坦并投入实战,在“印巴空战”中,该型战机曾以优异表现令世人瞩目。 那么,既然巴方已是该型号使用方,且长期与中方合作密切,为何却在生产线转让这一环节“吃闭门羹”?其实不是信不过人家,实在是吃过亏、踩过坑。 要知道,在军贸圈中,最忌讳的事情莫过于“泄密型合作”,曾几何时,中国也曾以最大的诚意将无人机技术共享给巴基斯坦。 在那次合作中,中国将彩虹-3无人机的相关制造与系统集成技术传授给了巴方,初衷是为了支持其建设本土无人作战力量,强化战略自主性。
但事情发展却出人意料,不久后,土耳其推出了性能颇为相似的TB2无人机,并迅速在利比亚、阿塞拜疆、乌克兰等冲突热点区域赢得订单,这不仅重塑了中东地区无人机市场格局,更直接侵蚀了原本属于中国的市场份额。 业内普遍认为,土耳其的无人机技术进步与巴基斯坦的“信息共享”脱不了干系,尽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巴方“转让”技术,但技术流动的路径和时间点吻合度极高,足以令中国军工企业敲响警钟。 这是一次血淋淋的教训,自此之后,“全技术转让”已成为中国军贸合作中的敏感地带,尤其对于具备一定复制能力的合作方,中方的防备心已经大大提升。
虽然歼-10CE目前已成为巴基斯坦空军的主力装备之一,从使用情况来看,巴方也对其评价颇高,并在多次实战演习中给予积极反馈,但从始至终,中国仅提供了整机出口,从未在生产线问题上“松口”。 这背后其实是中方对敏感核心技术的慎之又慎,尤其是歼-10战机背后的“电传飞控”系统,其技术复杂度之高、研发时间之长,堪称中国航空工业的里程碑成果,正是这一系统,使得歼-10具备出色的操控性能与飞行稳定性。 如果将整个生产线转让出去,无异于将这些技术毫无保留地交到他人手中,一旦出现外泄或被仿制的风险,可能导致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被对手追平,甚至反过来在军贸市场上与中国竞争。
这一点,相关法律文件也早已明确,2020年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指出,凡涉及敏感军工技术的转让,必须经过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层层审批,这并非外交辞令,而是一套实打实的防控机制,歼-10生产线无疑属于这类“高敏感度”的技术范畴。 很多人可能会问:既然中巴关系被称为“铁杆兄弟”,为何还要如此谨慎对待技术转让?这是否意味着中方对巴方不够信任? 答案恰恰相反。正因为中巴关系高度稳固,中国才有必要在合作中设定技术防火墙,确保合作长期健康发展,事实上,中巴在导弹、战舰、坦克等多个领域已有广泛深度合作,部分项目甚至已形成联合生产机制。
但“信任”与“无保留”之间存在天然鸿沟,尤其是在涉及核心科技、自主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域上,更不能因为情感因素而放弃基本的技术保密原则。 此外,巴基斯坦过往确实存在在技术转让中“擦边”的记录,譬如在某护卫舰项目中,据称部分设计方案流入土耳其船厂,而后者随后推出了设计上极其相似的战舰型号,虽然此事并无直接证据,但国际军工市场上从不缺乏“相似即嫌疑”的逻辑推理。 除了技术本身外,歼-10的生产线更隐含着一条复杂而精密的供应链网络,从复合材料供应商、航空电子系统开发者,到发动机制造厂商,整个生产流程中涵盖上百家中方企业。
例如歼-10所使用的高性能复合材料,其基础原料由国内特种纤维厂商专供,这些材料不仅适用于军用机体结构,还具备潜在的民用市场价值,一旦泄露,可能导致整个产业链在全球竞争中遭遇挤压。 因此,转让一条生产线,表面上看是装备制造能力的转移,实质上却可能牵连整个军工生态安全。 一旦出现“类歼-10”产品在海外市场竞价,中国军工的定价体系与品牌独占性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,所以我们必然要慎之又慎,你们认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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